三种情形可以组建物管会。
具体来看,一是,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不足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是,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三是,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管会成立条件
物管会成立条件,具体如下:
1、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不足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2、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3、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发动业主广泛开展并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除四害、防疾病活动,用自己双手净化、绿化、美化小区。组织业主搞好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2、大力开展做文明市民,建绿色社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社区绿地养护管理,开展群众绿地认养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家庭活动;
3、认真宣传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人民政府及时反映居住区的卫生情况,协助政府和卫生监督部门搞好公共卫生工作;
4、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工作。积极协调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5、监督物业搞好社区绿化和卫生保洁工作;
6、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社区的环境整治和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