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立功
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只有揭发的是共同犯罪以外的他人的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才成立立功;如果揭发的是共同犯罪行为,则不是立功,只是自首的必要条件。
(二)有特定身份的人犯罪后立功
如果行为人知息他人的犯罪事实,提供的线索不是利用工作之便得来的,而是在犯罪后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三)毒品案件中的上下线相互揭发的,是否构成立功
毒品案件中的上下线揭发的,应认定为立功的一种特例。
刑法中的立功如何认定
(一)立功后又脱逃是否影响对其先前立功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脱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自首的成立是行为人主观恶性转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而立功是行为人犯罪后的一种独立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它一般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的关系不大。
(二)帮助立功的认定
所谓帮助立功,指的是犯罪分子在他人的帮助下立功。帮助立功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分子的亲属通过律师等合法会见渠道,将有关案件或案件线索传递给犯罪分子,后者予以检举揭发,司法机关据此侦破其他案件或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另一种是犯罪分子在羁押场所同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得重要线索,以直接揭发或者通过律师等会见渠道传给家属,让家属协助司法破案或捉拿要犯。
(三)单位犯罪案件中的认定
传统刑法理论对立功的研究一般集中于自然人立功。近年以来,形成了犯罪主体上单位与自然人二元并立的新格局,加强对犯罪单位立功的研究,对于准确追究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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