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可不可以撤回
时间:2023-04-24 21:00:29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破产受理后可不可以撤回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销破产申请,如果法院受理后的,是不能撤销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有何法律后果?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来对破产的一系列事情进行管理。管理人会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决定权。

(1)就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2)视为解除合同的情况:A、管理人自破产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B、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3)管理人决定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程序的优先性表现为:

4、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变化:

第一,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不同情况应分别进行不同处理: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第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第四,作为被告的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应当继续审理。

三、破产受理后诉讼的审理

(一)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个别清偿诉讼:不受理→要求管理人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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