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医疗事故导致患者获赔2万
时间:2023-07-02 18:14:21 3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因认为医院1986年对自己的病患误诊,导致自己残疾。为此,洪先生将中日友好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日友好医院赔偿洪先生医药、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2万元。

1986年11月,洪先生因左侧睾丸肿大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医院经B超检查后以左睾丸肿物、性质待查将其收住院治疗。住院后,洪先生经查体被诊断为左睾丸肿瘤可能性大。同年11月14日,医院对其进行了左睾丸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睾丸鞘膜积液。

2006年11月,洪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6年3月复印病历后才得知中日友好医院将自己的睾鞘膜积液误诊为肿瘤,且手术未以病理为据,取向方位错误,进行高位开刀,同时切除输精管、淋巴管、精素管、动精脉血管等组织。医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造成自己残疾。故要求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9万余元。

中日友好医院辩称,洪先生出院后及后续复查期间已经知道侵权事实发生,其起诉距手术已近20年,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若判决赔偿的话,应根据鉴定报告确定的过错程度、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数额。

一审中,经中日友好医院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就该病例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认为,洪先生患病表现特殊,基于临床、辅助检查等情况,医院手术前考虑睾丸肿瘤可能性大,在诊断方面存在合理性;从手术记录情况看,无论是手术方式的选择还是手术过程,均反映出医院贯彻的是睾丸肿瘤的诊断和睾丸切除的治疗思路,说明医院在治疗方式的选择上不够缜密,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有可能保留患者睾丸的机会。此后,医院对洪先生继发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无明显过错。中日友好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当,该不当与洪先生的不良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中日友好医院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日友好医院未提供其在洪先生起诉前1年已将洪先生的实际病情向其披露的证据,洪先生复印病历后才意识到权利可能被侵害,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根据鉴定意见可以确认,中日友好医院在对洪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当,与洪先生的不良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中日友好医院对由此给洪先生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洪先生有权要求中日友好医院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经济损失的确定,应以洪先生实际发生数额为准,且应由中日友好医院按其过错参与度进行赔偿。

男子治肾病被误摘肾脏医院赔偿9万余元

袁先生在实施肾囊肿手术中却被摘了肾,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他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告上法庭。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袁先生获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3万余元。

2009年11月12日,袁先生因心悸10余年,加重2年入住被告医院治疗。经相关检查后,医院认为袁先生不适合手术搭桥,后袁先生转入泌尿外科。当月24日,医院对袁先生行腹腔镜下肾囊肿去顶减压术,术中因出血难以控制,在术中行患肾切除术。2010年5月14日,袁先生出院。

2010年1月,袁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医院医务人员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敷衍了事,其过错行为给他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9万余元。

医院答辩说,考虑袁先生患银屑病,造成双下肢静脉条件较差,不宜行外科手术治疗冠心病,遂将其转入泌尿外科治疗肾囊肿。手术中,医务人员发现患者囊腔内囊壁菲薄,有血渗出且采用血管缝扎等均止血无效,考虑其患有严重冠心病、延长手术时间风险过大、患者对侧肾功能正常,后经患方签字同意后行患肾切除术。病理结果确诊为肾错构瘤完全囊性变。

医院认为,患者术后恢复良好,符合出院条件,但患者拒绝出院。此外,肾错构瘤完全囊性变为极罕见病例,术前无法明确诊断,均为术后病理证实。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医学诊疗常规,且手术治疗成功,袁先生没有因医疗行为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其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医院在对袁先生诊疗过程中存在准备不充分,风险评估不足,导致手术中操作不当等过错并与袁先生左肾被切除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根据其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袁先生上诉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袁先生的诊疗过程中,由于准备不充分,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不当,致使袁先生左肾被切除,医方的责任程度考虑为D级(理论系数值50%);袁先生的伤残程度属七级(伤残率40%)。医院应按照上述责任比例及袁先生的伤残等级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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