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制度对纳税义务人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税制构成要素之一。税收的固定性特征就含有纳税时间相对固定之意。税收制度规定纳税期限,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均衡的入库和便利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当今世界各国的税制对各税种都规定有一定的纳税期限。中国税制中的纳税期限,由于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应税收入存在较大差别,各种税的课税对象又具不同特点,所以不仅纳税期限长短不等,而且税法规定的纳税形式也不尽相同。大致分为两种情况:①按期纳税。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的一定时期作为纳税期限。其中,属于对企业所得、建筑投资、财产占有等课征的税种,一般规定较长的纳税期。例如各类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季或者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年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征,分期预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都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对流转额课征的税种,一般按缴纳税款数额的大小规定税款计算缴纳期和税款入库期。例如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都规定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数额的大小,核定不同的税款缴纳期,即以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为一期,按期计算纳税。以1~15天为一期的,于期满后5日内报缴税款,以1个月为一期的,于期满后7天内报缴税款。②按次纳税。即以纳税人纳税行为发生的次数作为纳税期限,它一般实行按次征收,税款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当即入库。如牲畜交易税,按牲畜成交时的成交额计算缴纳。屠宰税在牲畜屠宰后缴纳。烧油特别税,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售时即由供油单位代征代缴税款。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中的有些税目也属此类。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不能按期计算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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