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由于经济困境未能如期支付到期款项时,关于责任人(包括公司法人及股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做深入分析。
就有限责任类型的企业而言,在正常情况下,股东只需以其事先确定并实际注入到公司中的资金作为上限,用于承担该公司所背负之债务。
然而,若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或根本未履行其出资义务,甚至有可能存在抽逃出资的不当行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将被要求在其尚未投入的资本及其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因债务无法清偿而产生的部分额外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至于公司法人,只要他/她没有直接参与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违法行为,通常并不需要以个人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法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试图逃避债务,从而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严重的利益损失,那么他们将会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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