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打算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刘先生一套二手房,给刘先生交了
吴先生打算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刘先生一套二手房,给刘先生交了3000元购房定金后,因为自己长时间没交公积金的原故,购房银行贷款未获通,买房泡汤,吴先生则反悔欲找刘先生讨回定金,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终止居间合同并返还他3000元定金。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请。
2008年7月19日,吴先生通过一家中介公司的介绍,打算购买刘先生的一套房屋,该房屋位于闵行区灯辉路,总价60余万元。吴先生和刘先生与中介公司签定三方居间合同,约定吴先生部分购房款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如果由于吴先生贷款申请未通过审批,不能贷款,双方自行解决该买卖,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其他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由吴先生全力配合贷款所需资料。随后,吴先生向刘先生支付3000元购房定金,后来由于吴先生工作单位及公积金问题,不能通过贷款,吴先生即要求终止居间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遭刘先生拒绝。吴先生遂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吴先生自称买房时自己没有工作,中介公司曾承诺由他支付1000元,可帮他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去办理商业贷款,后来他觉得这样风险太大,不想买房了,故未支付1000元。
刘先生则辩称,吴先生自1999年2月起就未缴纳过公积金,因此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他的行为显属恶意。吴先生交付的3000元属于担保合同签订的定金,现吴先生未能按约签订合同,他有权没收吴先生交付的定金。故请求驳回吴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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