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对企业进行清算之后的剩余财产,若被视为清算收益时,则需依法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在此过程中,需要根据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扣除清算所需的各项费用如会计审计费等,以及支付职工的薪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并结算清楚清算期间产生的所得税及以往年度的拖欠税款。
同时,还需承担处理企业债务的责任,并依据法规计算出可以分配给各个权益方的剩余资产。
在此基础上,被清算企业中的股东能够获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照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计算的那部分,应当明确地界定为股息收益;
至于剩余资产在扣除了股息收益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不足以满足股东初始资金投入成本的那部分,应视为股东投资转让的所得或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投资方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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