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杨奕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
作为原告杨奕阳的代理人,本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第一、2008年9月17日前原被告双方往来,由被告补给原告1000平方山东白麻石方可结清(2008年9月17日合作协议第一条)。
第二、原被告双方庭审已经确认,被告于2008年9月17日后收到原告货款共计20万元。
第三、被告认为,其于2008年9月17日后共向原告发货三次。但是,原告认为其中一次1000平方属于补足结账;一次原告认可500平方(被告认为是1000平方,因锈石是2.5公分的火烧板,所以只能是500平方),计3.9万元;关于被告存放于其广西仓库之货物,由第三人吴新居以个人名义拉走(被告证据“证明”),系被告自己行为,与原告无关。
第四、原告承认被告退款2万元,被告关于该2万元系补偿其所发吨位不足的款项的说法,原告没有异议。
第五、被告庄广成庭审已经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本案的举证期限早已过期,被告几次三翻要求补充证据,却至今未能补足。庭审结束后,被告却又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根据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已无此义务。原告方不同意被告借此再拖延本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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