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二)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保证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主要产生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范围的情形,此时,超过部分的保证应归于无效。而全部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证人资格的欠缺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2)保证人意思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在实践中,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骗保、诈保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保证;
(3)保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4)在对外保证中,必须在有关部门登记或经过批准的保证合同未登记或未批准而无效。
一、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有哪些
保证人主体资格有以下: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二、主债务涉及刑事犯罪担保有效吗?
法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无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主合同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一般是无效的,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是无效的。
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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