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保险合同的情形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保险合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以及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等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效保险合同怎么处理
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如下:
《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无效的话,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在保险合同无效,则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之间首先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即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费,投保人(受益人)返还给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三、保险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有,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各自的损失应当包括投保人向缴纳保险费的利息损失;保险人的工本费支出、员工工资、管理费用、赔款利息(若已付赔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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