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者除外),国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偿使用土地的费用,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交纳的费用,它是调节使用土地资源的手段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不同,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使用土地的国内部门和个人征收的税金。土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根据现场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费用和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则上沿海地区高于内地,大中城市高于中小城市,城市中心,繁华地区高于其他地区和郊区,在原工业区设置工厂高于新开设的工业区,利用原企业改造高于新建工厂等。土地使用费的计算包括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原建筑物的拆迁费、人员配置费和公共设施费。
为什么抵押登记要先缴纳土地使用费?
抵押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之前应先向规划国土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后方可办理。具体要求是:
(1)抵押人属单位的,所有用途的抵押物都应交纳土地使用费后才办理抵押登记;
(2)抵押人属个人的,其自用性质的住宅可以暂不交纳土地使用费,其它用途的抵押物亦必须先交纳土地
使用费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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