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蕉岭县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校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学校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要求。
(6)用作学校的校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和独立报建学校要提供有关征地、立项、规划、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学校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7)有合法的学校组织章程。
(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有本市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办理时限
9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路7号
四、办理机构
蕉岭县教育局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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