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原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其二,租赁物已交付于承租人;其三,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特别是租赁物必须以交付承租人使用,作为租赁产生物权性质之法律后果的公示形式,只有如此,承租人才能据此对抗租赁物新的所有人,行使其合同权利。所以买卖合同终止的情况下是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的。
一、租赁合同指的是什么
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入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接受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交付使用的财产为租赁物,租金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使用租赁物的代价。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租赁合同是双重事务,有偿合同,即交付租金与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入之间存在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得租赁物使用收入权的对价,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护等条款。租赁期限小于六个月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租赁期限,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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