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销售之理论基础
时间:2023-06-09 11:11:06 3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连锁销售的定义是企业的产品通过连锁店铺销售的同时,还通过广大的推销员把他加以推广,或由推销员直接把产品介绍给消费者,并带领消费者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并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推销员同时是一名独立的推销商,为了增大利润,发展事业,每位推销商都可以面向社会招聘自己的业务员,组建自己的销售体系,而每位业务员作为一名独立的商人,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自己的业务员。组建自己的销售体系。这样的定义似乎是以人际网络为基础卖产品,但产品在连锁销售中只是一个符号,产品并不重要,在每份3800元里只有500元用于产品,就算你买的21份69800元里也只有500元的产品钱,所以这并不象有的人说的那样花几千几万元买了件西装和化妆品,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其实用于产品的只有500元,那其它哪里去了呢?其它的钱其实就是被不同级别的人分了。

这个模式最初是一份一份做,做上高级确实要600人,真有点象拉人头,一个人要成功不知到要动用多少人,但现在有了高起点以后人头和资金就不是一对一的关系了,一个人的成功就不是靠拉人头,就是靠资金来推动,这种演变使连锁销售走向一个好的方向,一个人的成功不要动用太多的人际资源,一个人成功可以把规模缩小到28个人,现在有的体系已经可以把起点抬到84点,这样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连锁销售再也不是什么销售的概念,变成了一种资金的重组和再分配的过程,所以有的体系把连锁销售又改作资本运作其实质就是一种民间的资本运作,把民间的散钱通过连锁销售的这种模式整合在一起,每个人只要你有能力都可以用这样的方式集到一笔可观的资金。其实这种方式并不新,自古民间就有类似的形式存在,比如互助会,来会钱等,其实传统的结婚送彩礼的方式也比较类似,还根彩票有点类似。集大家的钱给某个人。连锁销售有几个特点

1、属纯自然人组成的民间团体,没有哪一个企业或个人总控局,

2、通过梯形模式每一个人都有获得梯形顶端巨大利益的机会,循环出局制控制了每一个人的财富堆积量,避免出现最大利益获得者

3、每一个人都有机会成为资金的管理者,避免了资金与权力的集中出现携款逃跑资金链断裂的可能。

我认为以上的这几点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产生一个公平的制度。另外,从运作的几个特色比如:无月积压力、可超越可回归、可继承可转让等也体现了合理性,

连锁销售其实是一种运用资金重组再分配的民间融资行为。这种融资行为不同于股票、债券、彩票等在法律还没有界定,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很多人会怀疑,会不会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国家对来会钱这样民间金融活动来判断。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会钱.民事法律上可理解为一种民事主体自己约定对财产的处理方式.并未有损害局外人的利益,也未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该行为不够成集资诈骗罪.当然也不违法.民事法律上可理解为一种民事主体自己约定对财产的处理方式.并未有损害局外人的利益,也未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该行为不够成集资诈骗罪.当然也不违法.

其实分辨这个问题就要看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手段,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高人民法院>

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很显然连锁销售没有虚构资金的用途,也不是骗取集资款,是属于个人所得。

连锁销售的是骗局吗?

很多人都认为连锁销售是用洗脑的方式让人失去理智诱骗财物,是彻底的骗局,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客观的,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骗,通常连锁销售大多是通过谎言的方式邀约,这算是骗,但这种骗好像不得以而为之,因为不用这样的方法没有人愿意了解,这好像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这一点确实是这样,没有一个从业者是想要骗人财物,都是希望共同来合作共同赚到钱。关于洗脑也被误解了,什么是洗脑?洗脑就是改变观念,我们从生下来起无时无刻不在接受洗脑,在学校老师洗,在家家长洗,在单位领导洗,看电视报纸被政府洗,了解行业的过程不外乎是让人认识一种新的观念。其实分析是不是骗局主要是看通过这样的方式是不是能达到他们所说的结果。从挣钱的角度来说理论上最多的是一千多万,但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死线通常只有几百万,从这个角度说没有欺骗。通常作行业的都会说这是国家引进的新型行业,对这一点看法因找不到有效的证据也只能反推,因为这个行业在广西生存确实得到了国家的支持,比如说提供通讯网络等,最起码是国家在默认和观望,因为在共产党的天下要灭掉这个行业太容易了,还这个行业的起源就我个人的观点这有可能是从原来的传销演变过来,最初可能是个别的发起人和企业,后来在不断的运作过程中失去了对团队的控制力而形成现在一种自由的民间团体活动,这只是个人的看法,也有的人是找到国家引进的依据的。我认为这一点并不重要,最终还是要看国家对这个行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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