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主体的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司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公司法》解决了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也就是说,分公司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因为最终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如果总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是否只能由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取决于具体案件的细节。
分公司与总公司有哪些联系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单独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单独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分公司可以作为合同签约主体,分公司是由总公司设立的,受总公司的管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一切活动要得到总公司的许可,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对总公司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全文7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