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答:申请人只有具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时,才可以向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以外的请求,不能作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理由。
2、地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
答:无论在诉讼前还是在诉讼中,地方人民法院都不能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为执行生效判决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需要对船舶实施扣押或者拍卖的,也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
3、哪些人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7条3款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对保全的财产主张权利的人,包括财产所有人。
4、当事人就错误申请扣押船舶提起赔偿诉讼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的法院?
答:当事人以申请扣押船舶错误为由对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实施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5、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时应当提供什么样的担保?
答: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提供的担保应当是充分可靠的担保,如现金担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等。若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是国外担保,必要时可要求由国内的金融机构加保。海事法院应当尽量避免接受海事请求人提供的保证形式的担保。
6、已经被扣押的船舶能否再次被扣押?
答:船舶被扣押后,其他海事请求人向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扣押同一艘船舶的,海事法院可以作出扣押船舶的裁定,但是该扣押船舶的命令应在前一个扣押命令被解除时立即开始执行。
7、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如何处理?
答:相关海事纠纷的实体裁判生效后的一定期间内(可以掌握为30日),被申请人未就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提起诉讼的,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解除。
8、海事强制令执行完毕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如何处理?
答:海事强制令执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间内(可以掌握为30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就海事强制令的执行提出异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失效。
9、被扣押船舶可否正常进行装卸作业?
答:船舶被扣押期间,不影响正常装卸作业的进行;未经扣船法院的准许,被扣押船舶不能离开指定的扣押地点。
10、在何种情况下,海事法院可以采取活扣的保全形式?
答: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采取活扣的形式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的,需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并且仅限定为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
11、《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规定的当事船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当事船舶是指引起海事请求的船舶。
12、申请人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条件如何理解?
答:申请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必须同时具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6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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