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1月03日太原日报梁涛
丈夫未与妻子商量,就擅自将宅基地卖与他人,从而引发了一场诉讼。2007年12月下旬,小店区人民法院北格法庭通过断案,平息了这起因买卖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2005年11月8日,原告周某在未征得妻子的意见下,将自己的宅基地卖于本村的王某。当时双方签定买卖协议,被告王某一次性给付周某6000元现金,周某则将宅基地使用证交付王某。而后不久,周某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由,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宅基地,退还王某的6000元。王某则提出,除非周某以现在宅基地价钱赎回或者重新找个地方换才可以。
法院认为,周某卖出的宅基地按法律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征得共同财产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周某、王某所签宅基地买卖协议侵犯了其他财产共有人权益,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王某应当退还宅基地,周某应当退还王某买价。由于买卖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周某应当对其占用王某6000元期间的损失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法官提示,宅基地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出售时必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一切处分均可能导致法律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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