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政策依据
具体规定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原劳动部《关于颁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43号)。
(二)具体规定
1、企业职工的工作、生产、休息时间由企业自行安排,但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而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应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执行。其报批办法是:
除中央属企业外,凡符合《审批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属企业经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在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他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企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4、企业有下列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财产和安全健康受到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商业、供销企业必须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5、新工时制度实行后,企业应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提高劳产率,保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不降低职工收入。
6、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详见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8月20日渝劳办发[2000]280号)]
全文8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