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协调督办、文电处理、内部信息、接待联络工作等;
二、综合法规科:负责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宣传教育等;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有关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四、园林绿化所:负责完成有关城市绿化工作,参与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实施城市绿化建设;负责园林绿化养护及建制镇、单位庭院绿化的技术指导和行业管理。环卫站:负责县城街道、市场的垃圾清理、清运工作;负责县城主要区域的居民生活垃圾清运
通榆县城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城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中等生态城市建设进程,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现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将负责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城管局局长为行政执法负责人,负责城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局长分管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为行政执法责任人。
第四条各科室按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执法工作人员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培训合格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
第六条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做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自我纠正,构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奖惩制度。
(一)将行政执法列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犯有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执法科室责任人和执法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均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评为先进个人。
(二)对本年度出现两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在实施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的先进个人,经检查评比和民主评议,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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