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读者反映,在其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第三者责任保险款项的时候,保险公司认为,国家有关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还没有出台,因此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强制责任保险,不同意先行垫付款项,使得被保险人非常困惑和无助。但是,目前有些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理赔纠纷的时候,又一律把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对待,保险公司对此也十分不满。那么,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呢?
(律师评析)
所谓“强制三者险”,是指国家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第七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同时,北京市施行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程序也要求,在进行机动车注册时候,必须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也就是说,如果不购买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机动车根本不能上牌和验车,这就是国家强制要求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表现。所以有人认为,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三者险。
但是反对的意见更为强烈,我与很多业内人士的观点一致,认为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三者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说明强制三者险的具体情形应当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不能说已经定了。在国务院出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对强制三者险的权利义务与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大大小小的不同不下30处。最主要的区别如下:
1、现行三者险的目的在于营利,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经营该险种和费率高低等问题;而强制三者险的目的是国家要保证受害人的权益,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按照不亏不赚的原则统一费率,。
2、强制险不属于市场开放的范围,未来只有中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是不可以的。而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是中外资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
3、现行三者险中,保险公司可以对那些信用不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拒绝承保,而将来实施强制三者险制度后,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强制第三者责任险。
4、现行三者险的保险限额通常都是有几个档次可以选择的,比如5万、10万、20万;而强制三者险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现在有消息说大概是4万元。
5、现行三者险已经卖了很多年了,而《草案》中明确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
由此更可以看出,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本不是所谓强制责任保险,并且有消息称,由于在费率问题上争执不下,强制第三者保险的办法在今年也无法推出,这个糊涂帐还要继续扯下去。
问题在于,目前很多法院在审理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理赔等方面的案件时,法官都不看保险条款,就问两个问题:第一,有没有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保险限额有多少,然后就直接判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限额赔偿受害人。甚至有中级法院召集所管辖区法院,以内部讨论会的形式出了一个《适用〈道交法〉研讨会会议纪要》,这其实就是一个内部审判的指导意见了,指定了这类案件必须这样审理,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只有败诉,官司都不用打了。
这种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做法,看起来似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实际上不过是假象而已。这种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之上的保护,是以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为代价而保护受害人的。结果怎么样呢,牺牲保险公司来成就大众幸福的局面并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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