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另一半;(二)爸妈;(三)成年娃儿;(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受看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认可的。对担任看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诉讼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无第一款限定的看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看护人。
可以进行精神病鉴定人员有哪些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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