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石油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收入总额”,包括从合作经营中回收的生产作业费、勘探开发投资、利息和产品分成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成本、费用”,包括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的物探费用、勘探费用、开发费用、利息和生产作业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支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哪些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下列收入的,应当缴纳所得税:
(1)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我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我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2)常驻代表机构为其客户(包括其总机构客户)在我国境内负责了解市场情况、联络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报酬;
(3)常驻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代理业务,为其他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上述从事代理业务或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项目收入,除了能够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外,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利润率,以业务收入的10%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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