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法律领域内,我们遵循以过错为基准的医疗责任原则。
在特定情况下,如存在违规医疗操作以及未履行妥善保管和公开相关病史材料的义务,则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此外,如果医疗机构故意隐瞒或者销毁与医患纠纷相关联的病史记录,也将导致过错推定责任的产生。
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在接受治疗时遭受任何程度的损伤,若证实属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失所致,那么该医疗机构即有责任对由此给患者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
而当发生违规诊疗行为,对病历资料加以隐瞒或者拒绝向患者,甚至是法律部门提供相应的病史数据,或者明确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相关病史时,医疗机构亦将因涉嫌存在过错而被直接推定具有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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