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近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中国性学会与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以事业单位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双方联合建设性学会官方网站的联营合同无效为由,终审判决驳回了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中国性学会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
本网近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中国性学会与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以事业单位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双方联合建设性学会官方网站的联营合同无效为由,终审判决驳回了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中国性学会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请。
2005年6月6日,中国性学会与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主要条款规定,双方合作的内容为中国性学会官方网站。中国性学会对该公司所进行的网站内容建设有进行管理的责任,同时中国性学会有向该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权利。中国性学会不得再以性学会的名义成立相类似的网站。该公司有以性学会官方网站的名义进行合法的学术、营利、公益活动的权利,除交纳管理费外,该公司以性学会官方网站的名义独立进行或与其他机构合作进行的合法的学术、营利、公益等活动,均由该公司自负盈亏。协议自2005年6月6日签订之日起生效,至2015年6月6日终止,有效期十年。
2007年8月10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中国性学会与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以营利为目的,中国性学会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该公司与中国性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国性学会赔偿因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给该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并返还依据无效合同收取的管理费5万元。
经一中院审理认为,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市场经营主体,在与他方合作时应审慎评估风险。事业单位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一般市场经营主体所周知的国家禁令。因此,该公司与中国性学会签订合作协议时,应预见到可能会遇到基于国家法律禁令所带来的商业风险,该公司对于合作协议无效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对于该公司主张的150万元的损失赔偿,由于该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这些费用用在了与中国性学会合作协议项下的网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该公司要求返还的5万元管理费,属于中国性学会违法所得的财产,不适用财产返还原则,应当建议管理机关收缴并进行处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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