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3-06-06 21:00:41 4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有哪些

首先,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适用主体上说,其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由内设的行政审判庭承办。行政审判的组织形式无独任制,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

其次,从审查的方式来看,人民法院应适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这里的开庭与书面审理相对应。开庭可以是公开的开庭,也可以是依法不公开的开庭审理。

第三,从审查的范围和广度上看,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立案和撤销。

第四,从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审查具体行政行这的合理与否的问题。

二、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的原因有哪些

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有些学者在理论上以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存在合理选择度为标准,把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2、法律规范的有限性表明了行政机关需要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多变,使行政活动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行政活动必须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而任何法律都有限度,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法律既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对行政活动的规范也不可能面面俱到,详细无遗。行政主体需要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否则,行政便无法运转。

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比较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方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行政复议法》实行的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原则,而《行政诉讼法》除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外,对其他行政行为仅作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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