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
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三、环境行政处罚立案要求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立案要求有: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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