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的分行由总行负责吗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贷款
(3)票据承兑和贴现
(4)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证券
(5)提供信用证服务和担保
(6)境内外结算
(7)买卖外汇并代理
(8)代理保险
(9)同业拆借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保险箱业务
(十二)提供征信咨询服务
(十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十条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权限及委托期限应注明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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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自有产权证书复印件;出租房屋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副本和出租人房产证副本;免费使用的,提交产权证原件和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地产证的,应当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或者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人为旅馆、饭店的,应当提交旅馆、饭店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登记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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