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象如下: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家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者权利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专有权;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在一定地区内依法享有的商号独占使用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什么意思?
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的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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