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不得对抗第三人吗?
《公司法》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够对抗的,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公司与对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内容在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和强制性的行政法规情况,属双方真实真意表示,并且合同签名位置均有双方授权代表签名和加盖公司公章,在无《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外,该份合同当然有效。
另从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回掷联证明,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客户收货后也未就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视为对我方货物的产品质量表示接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样的规定,客户有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的义务。
二、公司章程能否对抗善意第3人?
公司章程不能够对抗善意第3人。
1、在章程的公示方式方面,建议采纳登记和公告两种方式,登记属于被动式公开,需要第三人主动到登记部门查询;而公告系主动式公开,由登记机关在覆盖全国或相应辖区的报纸上公告,第三人可坐等信息的提供。但基于我们的法律传统和实践,宜以登记作为对抗力的决定性因素,公告可仅作为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权威信息的一个渠道。
2、规定章程及其修改应当及时备案,任何第三人、不需有任何理由,均可任意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但不赋予整个章程积极的对抗效力。
3、增加章程担保事项为法定登记事项,不打破我国登记对抗力的法律传统,赋予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经营范围例外;同时明确规定担保事项是否遵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明确规定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情。
5、采纳相对的消极对抗力,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促使公司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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