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贴现银行应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等的规定,属于内部规章性质,是行业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于违反该类规定的后果也均明确为行政处罚责任,没有规定持票人将因此丧失票据权利。因此,BB支行经贴现背书取得票据时,虽然在办理贴现过程中没有发现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这一情况,但不影响其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
二、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票据关系一经产生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ZZ公司与MM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基础关系的范畴,BB支行通过背书取得票据时支付了相应的贴现款即对价,依法取得了票据,《票据法》并没有规定票据的持票人即贴现银行对其前手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真实负有审查的义务。虽然《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还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文4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