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了“知识产权诉讼研讨会”,本市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法官等共计140余人参加了研讨。
本次研讨会分别针对知识产权诉讼技巧、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认定、著作权保护等当前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中涉及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探讨。会后,针对本市目前受理的一起KTV经营场所侵权案,律师进行了解析。
案件回放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下属两家公司,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在未取得合法授权使用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在VOD点播系统及点歌用曲库中大量复制、播放、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为由,分别将本市四家KTV商家告上法庭,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受理这7起案件。
起诉书称,金永练歌城等4家KTV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内向公众提供《长相思》《冰箱》《爱呢》等14首音乐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这4家KTV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两家原告共向上述4家KTV索赔45万元。据了解,截至目前,音集协已相继起诉十家KTV企业。
律师说法起诉有法可依
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黄煜律师介绍说,歌曲的音像制品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他们所主张的权益属于著作权中邻接权的一种,即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其中含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等,KTV等场合的使用,从以往来看属于放映权的一种使用形式,即KTV经营者除了购买播放设备、唱片外若用于经营还需征得KTV节目制作者的授权。当然,作为KTV等娱乐场所使用音像制品除此之外还需征得音乐著作权权利人,即作词、作曲者等权利人的授权。所以说从法律意义上,“音集协”或其所属公司提起诉讼是有法可依的。
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提高,但在很多领域的法律知识相对淡薄。KTV播放需交费就属于很多人费解的一种情形。很多商家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播放设备及唱片都是正版的,不应再支付其他费用。但是一个音乐作品的权利由很多独立的权利构成,如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网络传播权等,如用于商业盈利还应再取得授权并向权利人付费;而如果我们普通公民作为最终用户使用则无需如此。
音集协提高商家保护意识
据音集协的一位负责人介绍,此次起诉场所是要求对方支付某一首歌曲的侵权费用,而不是请法院判决对方支付版权费。这意味着,只要场所不缴纳版权使用费,曲库里面绝大多数歌曲仍为侵权使用,权利人就有权一直告下去。音集协负责人表示,近期还将在天津掀起更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希望借此提高KTV商家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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