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客户是一家合资的制造业公司,原有3个股东,现在拟存续分立成三个公司(即设立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合资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是商务部。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该存续分立需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但我们注意到,在2010年6月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我想请问这个通知中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指的是哪些?是否包括前述存续分立的情形?也就是说针对这种中外合资企业存续分立的情况应该是向商务部报审批呢,还是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审批?
商务部外资司日前表示,关于您问及的事项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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