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时间:2023-06-07 11:33:36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纳税义务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检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根据税法的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2)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对于没有申请延期申报而自行延期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管理责任;

②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盈亏情况。

(4)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5)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6)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比照上述第4、5条的规定办理。

(7)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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