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当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时,首先需依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次序进行分配。依照我国相关法规,被继承人的遗产将由其配偶、子女,即即婚生与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亦可称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共同享有继承权。
然而,在这之中,姑姑作为被继承人(如兄妹、姐弟或姐夫、妹夫)的旁系血亲,其所享有的继承权益排列于第二顺位,即只有在前述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不存在时,方可依法获得相应份额的遗产。
此外,假设被继承人已事先订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特别指明或默示赋予姑姑获得遗产的权限,那么,此时遵循遗嘱或协议的意愿,身为第二顺位的姑姑即可获得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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