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已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新生效的《民法典》,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受害方当事人的过失,对合同的重要条款产生了误解,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上的重大误解是什么
重大误解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预期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在理解上有重大错误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例如出借人误将第三人当作借用人情况下订立借贷合同的行为,买受人将复制品误认为真品而承诺买卖的行为,行为人误将租赁关系认为是买卖关系而从事的合同行为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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