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误解的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双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较为普遍,尤其是在签订买卖合同等交易行为中。对合同内容重大误解的认定可以参考如下方面: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非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也就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产生重大误解的合同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会使得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四、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应当是由于误解才导致签订合同。若没有误解则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然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中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法条指出了重大误解的三个标准:
(1)因错误认识,行为人的行为与意思相悖。
(2)因重大误解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较大损失。
(3)行为人必须是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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