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雇佣与运输合同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其一,两者的标的不同。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方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关系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而运输合同关系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便不能实现。
其二,两者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的色彩较为强烈。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承运人只需按时运送、按地点运送以及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即完成合同义务,至于承运人采取何种运送方式,以及运送路线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可见,在运输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并不存在任何隶属、服从关系。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特征有:
1、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
2、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
3、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
二、劳动关系指的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特征如下:
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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