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遗产继承权被依法剥夺的执行标准包括:
利用欺骗、威胁性措施阻碍或强制被选为继承人的亲友,按照遗嘱设定、修改或撤销继承人权利且行为造成极其严重影响(尽管有公正的谅解可以考虑);
蓄意伤害被选为继承人的人,意图在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分割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情况的发生;
为了获得财产,计划实施伤害任何被选为继承人的人等危险状况也会严重降低其成为合法继承人的注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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