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合同哪些情况下不得撤销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二、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赠与合同是双方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属的;
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的行为,而不是轻微的行为。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受赠人具有抚养能力,而不履行抚养的义务。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
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了合同的义务,赠与人已经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了受赠人,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例如,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的义务。如不依约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4.因受赠人的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三、赠与合同拥有撤销权的对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与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也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它具有无偿性、单务性、转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以及是诺成合同的法律特征。
根据法律的规定,赠与合同可以由下述人员来撤销:
1、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
2、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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