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军队上不用的武器装备也不允许非法转让,对于这一点,军队上现役军人都非常清楚,只要有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而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判刑标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才能确定。
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其他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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