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房可以买卖吗
时间:2023-03-31 11:10:41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对于公房来说,个人是不得买卖甚至出租的。后来国家出台了房改政策,允许个人将该种类型的房屋买下产权,变成了房改房、已购公房。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2、现在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一、北京公房如何买卖?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权属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审核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权属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核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二、北京市公房买卖应该注意些什么

1、以成本价购得的房屋,虽也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它不同于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其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的标注,而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房,则可以取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因此,以成本价和市场价购得的住房,在转让时亦有所不同。

2、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再行转让时,出售方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殖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而对于买受方来说,则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过户手续费、印花税、契税等。但应当注意,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二次交易时则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因为在第一次上市交易中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此时已完成了向个人私房的转化,而个人私房在交易时是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另外,对于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在自己主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其房屋也可作为商品房进行上市交易。

3、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房屋,由于已经取得了商品房屋所有权证,在性质上等同于私房,所以,在进行二次交易时,买卖双方只需按国家规定缴纳契税即可,不需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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