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模型作品的概念
“模型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明文列出的一种法定作品类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项对“模型作品”的定义是:“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二、模型作品的特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模型作品”的定义,“模型作品”必须根据有“形状和结构”的“物体”制成,此“物体”显然是指具有长、宽、高的属性,占据一定物理空间的实物,而“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模型作品”也当然是三维的。因此,要制作“模型作品”,必须经过一个将实物按比例进行放大、缩小或按原尺寸制作的过程。
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只有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模型作品”作为一种法定的作品类型,当然也必须具备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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