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自诞生以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一直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大多数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不规范,往往只约定派遣人数、派遣期限和费用,不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劳务派遣协议一般被视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关系不大。更多时候,很多条款的约定往往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暗箱操作。被派遣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也不知道双方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规范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将对规范劳务派遣就业形式发挥积极作用。本条有两层含义:一是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的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及其支付方式。以前大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都在这个问题上做手脚。现在有了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做手脚的渠道将被堵塞,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将更加规范和明确。
订立合同的形式除了口头和其他形式还有哪些
订立合同的形式除了口头还可以是书面或其他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其他规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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