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的一个重大主题,并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本文从实然角度对弱势群体刑法保护的特点作一阐述。概括来看,我国现行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呈现出正向保护与反向保护相结合、总则保护与分则保护相呼应、定罪保护与量刑保护相统一、刑法典保护与刑法解释保护相补充的鲜明特点。
一是正向保护与反向保护相结合。从保护方式来看,我国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正向保护与反向保护。正向保护是指对侵犯弱势群体的犯罪从严处罚,即当弱势群体如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行为人将受到较为严厉的处罚。例如,刑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的规定等。反向保护是指弱势群体实施犯罪从宽处罚,即当犯罪人是弱势群体的情况下,量刑时予以从宽。例如,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等。
二是总则保护与分则保护相呼应。对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既体现在刑法总则中,也贯彻于分则中。首先,总则中有关刑法立法目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刑事责任的规定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提供了总体性指导原则。例如刑法第三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作了从宽处罚的规定。其次,刑法分则中有大量条文贯彻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思想。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猥亵儿童从重处罚的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有关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从重处罚的规定等,都是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刑法保护的具体体现。
三是定罪保护与量刑保护相统一。从定罪保护来看,主要表现在一些罪名的设置上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遗弃罪;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从量刑保护来看,一方面表现在侵犯弱势群体被作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设置上。例如,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另一方面,量刑保护还表现在弱势群体实施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上。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等。
四是刑法典保护与刑法解释保护相互补充。在对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上,我国刑法典发挥了重要的功能。但是,由于人类语言表达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任何刑法典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司法实践所面临的案件又是具体和纷繁复杂的,这就要求对刑法规定进行一定的解释,否则,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就会遇到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解释是运用刑法的前提,是抽象的刑法规范与具体案件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夺罪。但是,除数额之外的其他情节如何影响刑罚轻重则不是很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各种情节对刑罚轻重的影响程度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提到,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可以看出,刑法解释条文内含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意蕴。
综上,刑法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通过实证研究不难发现,现行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社会性弱势群体(农民工、下岗职工、失业者、失地农民等)的保护不似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那样明确而广泛,这有待于我们对其保护方式与保护范围进一步加以完善。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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