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如何体现
居住权写入民法典是保护弱势群体一个重要体现。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等。居住权写入民法典,让弱势群体居有定所、老有所养,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
居住权的确定和增设,可以让多余房产物尽其用,促进减少房屋空置率,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加和谐、透明。从促进弱势群体保护的角度出发,比如老人孩子、中低收入人群、公租房群体、子女继承纠纷、离婚后居无定所等人群将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也是民法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
二、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是什么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
三、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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