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从启动到被征收人维权,总共包括了前前后后11个环节:
1.依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批。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就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5.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征求意见期满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7.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11.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拟立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近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记者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实施后,将取代2003年实施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二者相比较,草案将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由企业调整为市、县政府,同时强化了市场价格的补偿原则。
草案规定实施房屋征收遵循的原则为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之前,应先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及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或实施转让、出租、析产、抵押、典当、改变用途等违法及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对违法及不当增值部分不予补偿。
据悉,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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