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承诺书;
3.身份证(二代),户口本(主页和本人页)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民政部开的单身证明;未婚:未婚证明)
5.工作、收入、社保证明
打工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开的收入证明,社保缴费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社保证明;居住地社区开的就业和收入证明。
个体商户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
退休人员还需提供:社保局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原单位开的退休情况证明
国家机关人员还需提供:事业在编人员:单位出收入证明。
6.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户口本登记地址、身份证地址、居住地地址、有迁入情况的迁入前地址)
7.市房产局开的住房证明(申请之日前两个月有效)
8.租(借证明):
租房人员还需提供:需提供租房房屋所在地社区备案的租赁合同,社区开证明;
借住(同住)人员还需提供:(包括和父母住)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开的同意借住证明,及房产证复印件和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证明材料:
低保:申请家庭成员均持有低保证,方可认定为低保家庭;
重残/大病:区/县以上相关部门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开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持第三条所列材料,是职工的到本人单位申请;是城镇居民的到所在地社区申请;改制企业的职工到原主管部门业务划转的现单位申请。
2、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受理后应认真审查,仔细核对,准确无误后,进行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然后在本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市直单位和区直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社区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
4、市、区直部门、街道办事处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分别报市、区房改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部门或社区并说明原由。
5、市、区房改办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房产档案或房改档案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6、市直单位职工(含市直市区改制企业职工)申请购买市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区直单位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区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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