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的界限在哪里
时间:2023-11-24 00:44:50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的界限在哪里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二、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构成职务侵占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诈骗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是否可以合并处理

不可以合并处理。诈骗罪和侵占罪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是不一样的,刑事案件合并处理的前提条件是案件的性质,侵害的目标,犯罪方法等都大致相同,但同一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侵占罪的,会被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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