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往往是行为人先以真实身份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在合同订立后,行为人却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坐等对方履约上当,从而使诈骗的目的得逞。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具体列举了本罪的5种行为模式:一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产后逃逸的;五是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直观上表现为他方当事人财产的损失或减少,但其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不仅是对他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且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妨害。而侵占罪则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后将其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还,甚至在他人提出主张后仍擅自处分。再有就是犯罪故意的形成时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则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前。刑法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的犯罪是典型的“取得型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与财产的交付、转移和处分行为密切相关,取得行为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载体,其本身既可以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也可以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合法行为。同时,如果说财产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通说采用“控制说”,那么取得财产时的心理态度就是定罪的关键。在具体运用时应以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这个行为为参照点,再从客观事实出发判断其在取得他人财物这一行为实施前是否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基于此,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就应当以合同签订后取得财物的行为作为划分参照点。如果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这个行为实施前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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